离谱!员工爆料公司自制消费券抵工资,指定商场消费,还分季节用
1月4日,吉林长春一网友爆料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。该公司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,称消费券价值因人而异,几千到几万元不等,但具体使用方式尚不清楚。看到这里,真的是刷新了所有人的三观,从理论逻辑上来说,员工每月辛辛苦苦的工作,自然就是为了拿到薪水,拿了薪水也是为了养家糊口。除了养家糊口,剩下的钱全部都存到了银行里面,以备教育,养老,医疗这三座大山随时使用。可是这家公司却给员工发了消费券,要知道,消费券这种东西只能去买东西,而且特定的消费券要去特定的商场,而且还有特定的时间限制。更加让人难以理解的是,发消费券这种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,前段时间的时候就有公司这么干过,而且还专门设置了各种的门槛。看看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:好家伙,敢用消费券来代替人民币!一旦开了这个头,还得了?主要是告了就失业,现在工作难找我们这边有个公司发购物卡的,真聪明啊现在个别地区拆迁了,发放购房房票补偿!过去的年代再穷虽然买东西需要要各种票,那也得发工资和工资一起用!真是越来越棒了!消费券作为工资发放方式引发员工不满,他们认为自己辛苦工作应得现金报酬,而非消费券。公司此举可能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,劳动者权益应受保障。相关部门应介入调查,督促公司依法依规支付工资,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。当然了,也有专业的律师对此做出了解答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50条规定: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;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5条规定,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,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。通过以上规定可以认定,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,这是变相的印钞,这是违法的。厚黑学的作者李宗吾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,当一个人突破了道德底线获取了利益而没有受到惩罚,其他人看到了,也都会纷纷的效仿。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真的是太低了。强烈呼吁将违反劳动法的事情列入刑事犯罪,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,否则的话,总有一些企业向前方设百计的在员工的利益上做文章。对于这样的事情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
特别声明:以上内容(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)为自媒体平台“号”用户上传并发布,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